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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成本对象的确定

会计学习资料3922023-01-01

文章是有关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成本对象的确定会计资料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成本对象的确定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相信也许能您解决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成本对象的确定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1)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2)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3)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4)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5)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6)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如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上述是税务知识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成本对象的确定》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成本对象的确定」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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