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为您提供会计职称考试资料,会计实务/税法实务等学习资料!

银行没收假币的损失可否税前列支?

会计学习资料4842023-01-01

这是一篇有关银行没收假币的损失可否税前列支?会计职称考试资料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银行没收假币的损失可否税前列支?的相关财税知识,也许能您解决银行没收假币的损失可否税前列支?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问:银行没收假币款,是否可在税前列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十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十三、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持有、使用假币均属于扰乱金融秩序,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如果持有、使用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且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的,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还将面临刑事责任。企业日常工作中可能会因失误而收取假币,进而被银行没收的情形,虽然可能不至于导致刑事责任,但如果允许税前扣除这部分被没收的假币,这部分不合法的支出由国家税收利益买单显然是违背税法精神的。

  实务中这部分支出应该由责任人赔偿。

上述是会计考试资料关于《银行没收假币的损失可否税前列支?》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银行没收假币的损失可否税前列支?」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会计网友正在阅读

会计朋友们正在学习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