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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括保单

会计学习资料3072023-01-01

这是一篇关于统括保单会计学习资料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统括保单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相信一定能够您解决统括保单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统括保单指对同一法人位于不同地点的财产和责任进行统一承保的保单。统括保单只能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的业务部门出具。其他分支机构不允许出具统括保单。除大型商业保险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其他保险标的亦可采用统括保单进行承保:

  (一)投保人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单位所在地的保险机构可采用统括保单方式进行承保;

  (二)保险保的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50%以上部分在某一大中城辖区内,无论该区是否是投保人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单位所在地),该区域的保险机构均可采用统括保单方式进行承保。

  机动车辆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核保险不得采用统括保单进行承保。

上述便是会计分录关于《统括保单》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统括保单」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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