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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的产品无偿送给客户品尝分录怎做?

会计学习资料3572022-12-31

文章是有关自产的产品无偿送给客户品尝分录怎做?税务知识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自产的产品无偿送给客户品尝分录怎做?的相关财税知识,也许能够您解决自产的产品无偿送给客户品尝分录怎做?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自产的产品无偿送给客户品尝分录怎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之规定,纳税义务人将自产产品无偿赠送他人行为,视同销售,应当缴纳增值税。

1、本公司把自已生产的产品无偿赠送给他人: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自己生产的商品,要视同销售,计算交税。 确认收入: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以上内容是会计资料关于《自产的产品无偿送给客户品尝分录怎做?》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自产的产品无偿送给客户品尝分录怎做?」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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