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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减免

会计学习资料4992022-12-30

本篇是有关契税减免税法实务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契税减免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坚信能够您解决契税减免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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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减免主要有:(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免税范围只限经当地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出售的公有住房,并且在国家规定住房面积以内,按标准价(或者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补偿费的,免征契税;超出补偿费的部分,经县级以上征收机关批准可酌情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5)驻华使领馆购买的馆舍及职业领馆馆长官邸,免征契税;对驻华使领馆为工作人员和职业领馆馆长以外的其他代表派遣国的领事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由外交部提供我国与他国双边协定或者领事条约中有关我国住他国使领馆购买房地产享受免税的证明,报经财政部批准,免征契税。(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项目。

以上内容便是税务知识关于《契税减免》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契税减免」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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