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为您提供会计职称考试资料,会计实务/税法实务等学习资料!

塌房税

会计学习资料1922022-12-30

本篇是有关塌房税会计分录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塌房税的相关财税知识,可能能您解决塌房税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塌房税是一种通过税性质的商税,始于洪武年间。洪武初,明太祖定都南京,这时的南京,不仅是全国的政治中心,也是全国的经济中心,商贾云集,买卖兴隆,但住房拥挤,无空地,商贾货物无栈房可以贮存,只得“或止于舟,或贮城外”。于是,太祖命于南京城西三山等门外,濒水之处,建造房屋,供商人贮藏货物及猪、羊等牲畜,称为塌房。凡是到南京的商货都贮藏在此,买卖交易也于此处进行。当时尚未征税。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开始按商税三十而一的税率,对贮存于塌房的货物课税,税为“塌房税”。塌房税在明朝并未普遍征收,只存在于南、北二京,其他地方没有开征。

上述便是税务知识关于《塌房税》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塌房税」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会计网友正在阅读

会计朋友们正在学习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