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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

会计学习资料4652022-12-30

本篇是关于税务行政复议会计实操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税务行政复议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坚信能您解决税务行政复议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税务争议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其进行审查、裁决的活动。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有效实施,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机关依法治税,提高税务管理效率,减少税务行政诉讼,减轻人民法院及税务机关的工作负担。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主要有:(1)以税务争议为处理对象,没有税务争议,就无需复议。(2)以税务争议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前提。首先,税务机关已经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否则不存在争议对象,当事人也就不能提起复议。其次,当事人不眼,否则即使存在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复议也不自动发生。再次,进行复议的行政行为应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最后,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3)复议依申请而进行,只能由税务管理相对人提起,不能由原处理机关或上级税务机关提出。(4)复议审理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5)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相衔接,构成税务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除法律规定可选择的复议之外,税务争议案件未经复议,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能就此作出实体判决。(6)复议案件的审理以书面形式进行,以不调解为原则。

以上内容是会计实操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税务行政复议」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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