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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范围

会计学习资料3022022-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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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范围如下所示: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销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下列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2.销售免税项目。

3.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4.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7.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8.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便是税务知识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范围》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范围」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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