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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内容:票据权利人和票据责任

会计学习资料3272022-12-23

本篇是有关经济法基础内容:票据权利人和票据责任会计考试资料内容,下文详细介绍了企业日常业务过程中经济法基础内容:票据权利人和票据责任的相关财税处理技巧,我们坚信能您解决经济法基础内容:票据权利人和票据责任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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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指由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人有什么票据责任?更多经济法基础内容让我们一起来了解吧。

一、票据权利的取得有以下条件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

(3)票据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二、票据权利人的票据责任

持票人要取得款项,应该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

(一)需要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是见票即付的汇票,;

(二) 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的是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

如果持票人超过期限提示付款,怎么办呢?没关系,只要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三、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时效的消灭

(一)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或承兑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的有见票即付的汇票,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的有本票,汇票。注意不同的票据区分出票日还是到期日的不同。

(二)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的有支票。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另外即使票据权利丧失持票人仍然享有民事权利。

上述是会计职称考试资料关于《经济法基础内容:票据权利人和票据责任》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经济法基础内容:票据权利人和票据责任」时有财税问题可在评论区进行交流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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