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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以收款人和复核人是同一人而拒收发票,是否合理?

会计学习资料4012022-12-23

这是一篇有关购买方以收款人和复核人是同一人而拒收发票,是否合理?会计知识内容,下文详细介绍了企业日常业务过程中购买方以收款人和复核人是同一人而拒收发票,是否合理?的相关财税处理技巧,我们坚信能您解决购买方以收款人和复核人是同一人而拒收发票,是否合理?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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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开具的发票由于收款人和复核人是同一人而被购买方拒收,所给出的理由是当地税务局曾以此为由退回他们的发票。请问政策法规对这一问题是否作出过相关解释?是否合理?

购买方拒收我司发票的理由是收款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请问合理吗?

答:首先,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发票基本内容必须包括开票人,但对于收款人及复核人并没作严格规定。其次,根据国务院587号文件可以了解到,其中只做出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的的要求,并没有复核人、收款人的相关规定。

有些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因财务风险控制的需求,而对发票做出了收款人和复核人不能是同一人的要求。这样一来有助于防范企业风险。当购买方以收款人和复核人是同一人而拒收发票时,建议贵司可采用与双方协商解决的方法,如果协商不成,则将收款人和复核人变更为两人。

综上所述,购买方以收款人和复核人是同一人而拒收发票,法规上是没有相关规定的。

相关政策规定解读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序、顺序及栏目开具发票,作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可得: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发票代码和号码、计量单位、单价、数量、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开票人、大小写金额、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及开票日期等。

发票丢失后是否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答:发票丢失后,是需要登报声明作废的。发票丢失了,应当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且登报声明作废。注意遗失声明除了可以在《中国税务报》刊登,也可以在其他报纸上刊登。

参考文件: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

知识拓展:实用!会计经常问到的发票54问,请速度转发收藏!

  发票丢失后会被罚款吗?

答:根据有关规定可得,发票丢失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具体处罚金额大小结合本省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而确定。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上述便是会计实操关于《购买方以收款人和复核人是同一人而拒收发票,是否合理?》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购买方以收款人和复核人是同一人而拒收发票,是否合理?」时有财税问题可在评论区进行交流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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