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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时少计所得额怎么处理?

会计学习资料2042022-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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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时少计所得额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第八十一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第八十二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第八十三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补缴和追征税款、滞纳金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怎么做?

1、直接法: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2、间接法: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或减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的项目金额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

税收调整项目金额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予以调整的金额;二是企业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税收金额。

在不同的学习阶段完成不同的学习内容,以上就是会计实操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汇算清缴时少计所得额怎么处理,若还有不懂的地方,可以联系窗口答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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