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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两费减免政策解读

会计学习资料106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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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两费减免政策解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的相关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当“一税两费”计税(征)依据为零时,其应纳税(费)额为零。

对于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情形,“一税两费”计税(征)依据为零,其应纳税(费)额为零。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一般纳税人两费减免政策解读,希望大家看完能够明白,如果还需要更多的财会知识,欢迎持续关注会计实操,多位老会计在线为大家解疑答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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