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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如何开立、变更与撤销

会计学习资料2822023-01-07

本文是有关银行结算账户如何开立、变更与撤销会计实操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银行结算账户如何开立、变更与撤销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相信也许能够您解决银行结算账户如何开立、变更与撤销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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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以个人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开立时

中国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

2.开立后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为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3.撤销时

(1)对于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撤销;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账户。

(2)对于按照账户管理规定应撤销而未办理销户手续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上述便是税法实务关于《银行结算账户如何开立、变更与撤销》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银行结算账户如何开立、变更与撤销」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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