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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税金应如何处理?

会计学习资料464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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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注销税金应如何处理?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给大家讲解下:

我所在公司为分公司性质,属一般纳税人。由于经营不善老板有注销分公司的计划。但现在一业务尚未处理完:我公司从甲处购货销于乙公司,但因质量问题乙公司退货于我公司,我公司退货于甲公司。我公司已给乙公司开了销售退货发票,但甲公司不给我公司开退货发票也不退款给我公司,为此事我公司对甲公司已提起诉讼。现在我公司应交税金增值税为-90000元,如若此时注销我分公司,税金这块如何处理?注销分公司后,如若胜诉了乙公司可以开退货发票给我总公司吗?如若不能,该如何处理?   

答:贵公司发生进货退回而未能收回货款和增值税款,不能扣减当期收入和进项税额,此时办理注销手续,应办理结算应缴未缴税款,不能收回的欠款作损失处理,并缴还税务登记证件、发票及其购买簿和金税工程设备等。注销后贵公司法律主体已经消失,如收回欠款则由存续法律主体(如总公司)承担权利义务。

以上内容是会计实务关于《分公司注销税金应如何处理?》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分公司注销税金应如何处理?」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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