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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会计学习资料168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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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以上便是会计职称考试资料关于《何种情况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何种情况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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