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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发票是否还需要登报?

会计学习资料159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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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以上内容便是会计分录关于《丢失发票是否还需要登报?》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丢失发票是否还需要登报?」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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