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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费用

会计学习资料2532023-01-06

这篇是关于跨年费用会计实务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跨年费用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相信也许能够您解决跨年费用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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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所属费用是去年12月的,但是开票日期是今年1月,然后在今年1月支付费用,费用金额有20万人民币。请问这笔费用发票要不要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所以该笔费用应在2014年度中列支。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以上便是会计学习资料关于《跨年费用》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跨年费用」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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