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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自用出租出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

会计学习资料292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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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购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  答: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上述便是会计分录关于《房企自用出租出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房企自用出租出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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