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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如何计缴契税?

会计学习资料217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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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答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上述是会计实务关于《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如何计缴契税?》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如何计缴契税?」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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