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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会计学习资料105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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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十、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  (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附件31),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货物报关单;  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规定:“一、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但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除外。”

上述便是会计分录关于《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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