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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会计学习资料267202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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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根据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已交纳的税款按规定准予抵扣.因此,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最终的应税消费品交纳消费税时予以抵扣,而不是计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成本中.企业在向受托方提货时,按应支付的加工费等,借记"委托加工材料"等科目,按受托方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按加工费与消费税之和,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加工成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按最终应税消费品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或"产品销售税金")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中这两笔借贷方发生额的差额即为实际应交的消费税,于交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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