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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的增值税可否抵扣?

会计学习资料4142023-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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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的增值税可否抵扣?

问:我公司是外资企业,海关稽查时认为我公司一般贸易进口的原材料少申报进口价格(为申报运保费等),需补缴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关税,并按海关要求缴纳了罚款和滞纳金.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海关完税凭证(凭证备注栏注明海关稽查补税)是否可以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国税函[2005]763号)规定,鉴于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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