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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商品调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会计学习资料4862022-11-28

这篇是有关总、分公司商品调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会计实操内容,文章给您详细介绍了会计实务人员和税务会计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总、分公司商品调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的相关财税知识,说不定能够只为帮助您搞定总、分公司商品调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的财税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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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商品调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在会计行业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会计实务网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问:我公司是一家汽车销售4S店,为一般纳税人,在其他市区开了一家分公司主营汽车销售,独立核算,申请为一般纳税人。分公司的商品车从总公司调入,总公司给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如何账务处理?增值税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会计和企业所得税收入如何确认?

推荐答案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商品车从总公司调入分公司,若总分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会涉及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但未涉及商品所有权属变更,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法均不需要确认收入。

会计处理如下:

1、总公司移送货物时处理: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总公司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分公司收到货物时处理:

借:库存商品----分公司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总公司

以上便是会计职称考试资料有关《总、分公司商品调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的全部内容,会计行业的朋友不管在工作过程还是学习考评中碰到「总、分公司商品调动如何进行财税处理」相关的财税问题,欢迎大家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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