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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普票新规定

会计学习资料3752022-12-06

本篇是有关增值税普票新规定会计考试资料内容,在这个文章中,小编给会计朋友们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需要了解的增值税普票新规定财税知识,也许能帮您解决增值税普票新规定的财务和税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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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5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自今年7月1日起,在开具和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须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否则,发票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增值税普票新规定

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增值税普票新规定的重中之重是在开具和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须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大家一定要记住哦!

以上内容是会计资料关于《增值税普票新规定》的全部内容,如果作为会计的您在学习「增值税普票新规定」时有疑问可联系客服或者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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