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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交所得税如何做账务处理?

会计学习资料4602022-12-06

本文是有关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交所得税如何做账务处理?会计考试资料内容,在这个文章中,小编给会计朋友们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需要了解的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交所得税如何做账务处理?财税知识,也许能够帮您解决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交所得税如何做账务处理?的财务和税务的问题。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交所得税如何做账务处理?

答: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注册于江苏省某市区,为查账征收居民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委托税务师事务所申报。

经审核,审计人员认为,甲公司直接管理的第一工程部在外省施工的A工程(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预缴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存在异常。

2016年7月,甲公司与建设方乙公司签订A工程总包合同。工程含税总造价9240.75万元,2016年8月1日开工,2017年2月25日竣工。当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将A工程部分土建项目3330万元分包给丙公司。2016年12月,甲公司按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与乙公司结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价款8325万元,并取得丙公司发票含税价款3330万元。

甲公司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8325-3330)×0.2%=9.99(万元),并向A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会计处理:(单位:万元)

借:工程施工 9.99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99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9.99

贷:银行存款 9.99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交所得税如何做账务处理?相关阅读拓展:

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上述内容是税务知识关于《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交所得税如何做账务处理?》的全部内容,如果作为会计的您在学习「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预交所得税如何做账务处理?」时有疑问可联系客服或者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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