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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账务处理的参考方法

会计学习资料1402022-12-06

本篇是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账务处理的参考方法税务知识内容,在这个文章中,小编给会计朋友们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需要了解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账务处理的参考方法财税知识,也许能够帮您解决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账务处理的参考方法的财务和税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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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账务处理的参考方法

会计处理的变化

营改增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假设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销售收入10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税率分别为7%、3%、2%。

会计利润的变化

仍引用上述的例子,通过分录可以看出,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影响会计利润,因此缴纳增值税下,企业确认收入900.90万元,而缴纳营业税情况下,企业确认收入1000万元,销售收入下降9.91%。

假定不考虑营业成本,则缴纳营业税情况下:

对利润总额的影响=1000-50-6=944(万元)

政策依据:

税总2016年第18号公告中第十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税总2016年第15号公告中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税总2016年第15号公告中第七条规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18号公告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8号公告对可扣除土地价款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为“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

同时,18号公告对土地价款提出了台账管理要求。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账务处理出现的变化,基本有四点,鉴于重要性,会计实操小编只说到了两点,如有想了解其他两点较为次要的内容,大家可以在线向老会计咨询。

上述内容便是税法实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账务处理的参考方法》的全部内容,如果作为会计的您在学习「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后账务处理的参考方法」时有疑问可联系客服或者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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