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为您提供会计职称考试资料,会计实务/税法实务等学习资料!

​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总原则是什么?

会计学习资料3722022-12-05

文章是有关​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总原则是什么?会计考试资料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总原则是什么?的相关财税知识,也许能您解决​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总原则是什么?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总原则是什么?

约定不明的处理的总原则: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具体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合同约定解除的七种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有七种,如果存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上述内容,就是针对"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总原则是什么?"这一问题的全部解答.如果合同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约定不明的话,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总原则来进行处理.除此之外,小编还列举了合同约定不明处理的具体规则,仅供参考!

上述是会计职称考试资料关于《​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总原则是什么?》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总原则是什么?」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其他会计朋友正在阅读

· 自产产品发给职工的会计分录

· 税控发票开票软件升级

· 委托开发的费用计入什么科目

· 业务招待费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 注销库存股的会计分录

· 为什么计入资本公积不直接计入注册资本

· 员工以成本价拿走产品该怎么记账

· 股权收购涉及的所得税怎么处理

· 月末结账会计分录怎么做

· 总分公司之间固定资产调拨是否要交增值税

· 从对公账户缴纳水电费怎么弄

· 支票的填写规范有什么要求

· 能不能根据利润表录入期初数

· 房企销售收入怎么核算

会计朋友们正在学习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