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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手续

会计学习资料4472023-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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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应办理下列手续:

1、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须经企业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凡经批准者,均可通过其外汇存款户办理收付。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

(1)企业生产的产品属国家计划内需要进口的商品;

(2)企业向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外商投资企业销售其产品;

(3)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内生产企业需要用外汇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配件。

3、企业申请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时,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文件:

(1)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产品的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写明理由、产品名称、数量、金额、期限等内容;

(2)在我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如期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

(3)外汇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凡属下列情况者,一般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销售其产品:

(1)企业违反合同、章程或批准文件,不履行外销或返销责任,不按期达到国产化程度的;

(2)属国家不鼓励投资的企业或产品。

上述内容便是税务知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手续》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手续」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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