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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会计学习资料471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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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答复: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应当属于免税货物,但需要严格界定。首先,所称的物品,是指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所称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其他个人是指不包括个体经营者的其他个人。其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2]29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再次,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除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应当免税。但“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三是售价不超过原值。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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