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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设备能否给分公司开发票?

会计学习资料175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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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销售设备,验收合格后,购买方要求发票收货方填开其下设分公司的名称,这样开发票可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发生增值税业务时,不得将发票开具给除实际购买方以外的其他单位。

以上内容是会计实务关于《销售设备能否给分公司开发票?》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销售设备能否给分公司开发票?」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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