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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减免规定

会计学习资料342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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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4、纳税人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可减免契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5、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免征;6、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驻华机构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7、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于遗产继承第一顺序人尚健在,而根据遗嘱由其他亲属继承的,应全额征收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8c、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契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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