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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

会计学习资料106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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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由于延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而支付给国土资源局的利息是否为契税的计税依据,支付的违约金是否是契税的计税依据? 答: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2000-2601)规定,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以约定在限期内一次性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可以约定在分期期限内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受让人不能按约定的期限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 对土地受让人因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而支付给出让人的利息,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一次性征收契税。对土地受让人因迟延支付土地出让金而向出让人缴纳的滞纳金(或违约金),不计入契税计税依据征收契税。

上述便是会计实务关于《土地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土地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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