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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取得应遵循下列原则

会计学习资料211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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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取得应遵循下列原则:

1、任何人不得对持票人享有的、由出票人给予的票据权利的合法性提出异议.

2、在票据上记名的持票人拥有合法的票据权利,但前提必须是通过连续背书而取得票据.

3、凡取得票据时是善意或无重大过失的,就合法地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法》第12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4、凡是无代价或不以相当代价取得的票据,不得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法定取得方式:

1、税收.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向纳税义务人征税, 纳税人和征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是国家税法的直接规定.

2、继承.当票据权利人为自然人时,一旦该人死亡,就会发生继承问题.票据作为有价证券自然属遗产范围,如果某法定继承人依法取得的是这张票据,该票据权利的移转不可能是依据背书,是依据继承法.

3、企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等组织的分立或合并.发生这些情况时,可能会有财产的分割与合并问题,票据作为一种财产由分立前的某组织所有转为分立后的另一组织所有,或者由合并前的某组织所有转为合并后的另一组织所有,都是很正常的.

4、法院的司法裁定或者主管部门的行政决定. 对两个以上法律主体之间的争执,需要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的财产时,法院或者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裁定或决定责令一方将一定的财产,这笔财产可能是一张票据交付另一方,另一方以此取得该票据,当然就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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