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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会计学习资料456202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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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道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内品容;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以上是会计分录关于《免征增值税的项目》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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