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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以旧换新账务处理?

会计学习资料428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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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首饰以旧换新账务处理?

鉴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计缴增值税。

【例】某金银首饰零售商店为小规模纳税人,2004年10月取得含税销售收入60000元,以旧换新业务收入30000元(含税),其中收回旧首饰折价21000元,实收9000元。

应缴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增值税=(含税销售收入+以旧换新实际收取的含税销售收入)÷(1+征收率)×征收

该例的应缴增值税=(60000+9000)÷(1+3%)×3%=2010(元) 

主营业务收入计算如下: 

(60000+9000)÷(1+3%)+21000=87 99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69000

  库存商品——旧金银首饰        2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金银首饰       879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10

上述内容便是会计分录关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账务处理?》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金银首饰以旧换新账务处理?」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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