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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提取的核算

会计学习资料292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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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较真实地反映企业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即可变现价值,避免虚增资产价值,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应定期或在年终,对各项固定资产进行逐项检查,如发现有由于市场价格持续下跌、技术陈旧、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净值时,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净值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并设置“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进行核算。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按单项资产计提,提取时,记入“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借方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贷方。

  如某开发企业有一台挖土机,账面原值200 000元,已提累计折旧120 000元,经检查该台挖土机的性能已经陈旧,预计可收回金额仅为30 000元。则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其净值80 000元(200 000元-120 000元)的50 000元(80 000元-30 000元)提取减值准备时,应作如下分录入账: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0 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50 000

  企业在对固定资产检查时,如发现某项固定资产有:(1)长期闲置不用、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且已无转让价值;(2)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3)虽尚可使用,但使用后会严重影响工程、产品的质量,以及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的情况。应按该项固定资产的净值全额提取减值准备,然后等待清理,或立即加以报废清理。已按净值全额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

  如已提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迹象全部或部分消失,使其价值又得以恢复时,应在已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作如上相反分录入账。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作为固定资产净值的减项列示。各项固定资产提取的减值准备,应在固定资产明细账卡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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