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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外币业务核算的规定

会计学习资料1052023-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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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对“外币业务核算”作了如下规定:

1、有外币业务的公司,可采用外汇分账制的核算方法,也可采用外汇统账制的核算方法。

2、采用外汇分账制的公司,应设置“货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有关外币账户的联系均通过“货币兑换”科目核算。

3、采用外汇统账制的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折合。月份终了,各种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的外币月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情况处理:

(1)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开办费;

(2)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该项在建固定资产成本;

(3)除上述情况外,均计入当期损益。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对“外币业务核算”作了如下规定:

1、有外币业务的公司,可采用外汇分账制的核算方法,也可采用外汇统账制的核算方法。

2、采用外汇分账制的公司,应设置“货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有关外币账户的联系均通过“货币兑换”科目核算。

3、采用外汇统账制的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折合。月份终了,各种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的外币月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账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情况处理:

(1)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开办费;

(2)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计入该项在建固定资产成本;

(3)除上述情况外,均计入当期损益。

上述内容是会计实务关于《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外币业务核算的规定》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外币业务核算的规定」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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