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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愿标准

会计学习资料4932022-12-30

这是一篇有关意愿标准会计实操内容,正文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和学习过程中意愿标准的相关财税知识,我们相信一定能够您解决意愿标准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之一。在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家,自然人有长期居住的主观愿望,即为该国居民。按照这一标准,任何自然人在一国有长期定居的愿望,即使居住未达到期限,也可视为居民。该国可凭借居民管辖权对其来源于全世界范围的所得征税。如美国法律规定,凡进入美国的外国人,有在美国长期定居的愿望,取得在美永久居留权,即使居住没达到1年期限,在税收上也视为居民。巴西税法规定,凡在巴西居住满1年的个人均为该国税收上的居民,但是对于已取得居住签证的外国人,如自愿成为巴西的居民,其居住期限虽不满1年,在税收上也视为巴西居民。一般情况下,意愿的判定往往和住所标准、居所标准结合运用,各国不单独采用这一标准。

上述是税务知识关于《意愿标准》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意愿标准」时有相关的财税问题,学习问题均可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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