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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有哪些区别?

会计学习资料4112022-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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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可知,我国的票据权利可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这两者虽然体现在同一张票据上,但各不相同。

什么是付款请求权?

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又称上要票据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担负付款请求权付款义务的主要是主债务人。

什么是追索权?

即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获得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行使追索权的主体既可以是票据权利人,也可以是履行了清偿义务的被追索人,而行使付款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最后持票人。

2、行使对象不同。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只能是票据上的付款人,而追索权的行使对象则包括除付款人之外的其他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权人可自由地向票据上的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行使追索权。

3、权利行使的时间不同,追索权既可以在票据到期之前行使,也可以在票据到期之后行使,而付款请求权只能在票据到期后才能行使。

4、行使的次序不同。持票人必须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所以付款请求权被称为第一票据权利。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有两个结果,一是付款人履行了付款义务,持票人付款请求权二道满足,票据关系消灭,无从发生追索权。二是持票人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或有无法实现之虞,则可行使追索权,因此追索权是第二次票据权利。

5、行使条件不同。付款请求权是无条件的票据权利。而追索权的行使则是有条件的,持票人必须在法定条件发生时方可行使。

6、行使次数不同。付款请求权行使一次得到满足后,即行消灭。而追索权则可以多次行使,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在获得被追索人的清偿后,追索权并未消灭,而是移转给被追索人,由被追索人再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7、支付金额不同。付款请求权请求支付的金额为票据金额,而追索权请求支付的金额除了票面金额之外,还包括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等有关费用。

8、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付款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一般为两年,而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一般为6个月,再追索权的消灭时效一般为三个月。

以上便是会计职称考试资料关于《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有哪些区别?》的全部解读,各位会计朋友如果在学习「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有哪些区别?」时有财税问题可在评论区进行交流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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