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是关于建筑行业劳务派遣公司财务怎么核算的会计分录内容,在这个文章中,小编给会计朋友们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需要了解的建筑行业劳务派遣公司财务怎么核算财税知识,我们坚信能帮您解决建筑行业劳务派遣公司财务怎么核算的财务和税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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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劳务派遣公司财务怎么核算
劳务派遣用工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根据此条,建筑企业在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时,需要注意在劳务派遣协议(合同)中明确约定用工费用的支付方式,如果约定用工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则作为劳务费在税前扣除;如果约定用工费用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则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其中工资薪金支出可以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用扣除的依据;支付给派遣工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要和建筑企业支付给其他职工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一起受限扣除(即工资总额的14%).
(二)增值税
建筑企业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时,对于增值税的考虑主要关注在能取得什么样的增值税发票,是专票还是普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增值税税点是多少?要弄清这些问题,需要了解劳务派遣公司增值税是如何处理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第三条的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据此,建筑企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费用(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和社保支出),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建筑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而建筑企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和社保支出等,劳务派遣公司应作为扣缴义务人,履行扣缴劳务派遣人员个税的义务.
劳务派遣用工的社保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第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认为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保费应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缴纳,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建筑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务派遣协议(合同)中需要结合用工费用的支付方式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社保费的缴纳义务.
农民工的法务处理
在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劳务派遣合同的情况下,在劳动法律关系上,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农民工与劳务派遣公司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劳动关系,与建筑企业没有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基于此规定,劳务派遣工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建筑企业必须承担被派遣农民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费用.建筑企业必须将承担被派遣农民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给农民工进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但是建筑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农民工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采用劳务派遣多处受限.
第一、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企业用工总量的10%.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四条 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员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任职.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 号)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66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只有三性岗位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建筑企业只有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使用劳务派遣工.
第一、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建筑企业用工总量的10%.
第二、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工作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
农民工成本的财务处理
(1)劳务派遣合同用工费用的两种签订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基于此规定,劳务派遣合同中的用工费用有两种不同的合同约定,或者更准确的说,就用工费用的合同约定,劳务派遣合同有以下两种不同的签订技巧.
一种是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只约定给劳务派遣公司总的劳务派遣费费用(包括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
二是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分别约定用工单位支付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费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
(2)财务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第三条规定: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农民工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形式的会计核算如下.
第一、如果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中只约定给劳务派遣公司总的劳务派遣费费用(包括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被派遣者的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则建筑企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总的费用(不含劳务派遣公司收取劳务派遣费用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管理费用-----劳务费"会计科目核算;劳务派遣公司收取劳务派遣费用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二、如果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在劳务派遣合同中约定:建筑企业只支付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费用,农民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直接由建筑企业进行支付,则建筑企业直接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福利和社保费用费用,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会计科目核算.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派遣费用在"管理费用--劳务派遣费用"科目核算.
建筑行业劳务派遣公司财务怎么核算?对于建筑公司来说,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等,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进行核算,借记:"工程施工-某工程-人工费"、"管理费用"等,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借记:"工程施工-某工程-人工费"、"管理费"等,贷记:"银行存款".大家还有疑问的话直接道会计实操提问吧.
上述内容便是会计实操关于《建筑行业劳务派遣公司财务怎么核算》的全部内容,如果作为会计的您在学习「建筑行业劳务派遣公司财务怎么核算」时有疑问可联系客服或者在评论区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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